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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资讯-收费事项

闽价费〔2018〕117号

来自:南安一中    发布时间:2018-09-12    阅读数:12230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财政金融局、教育局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不断完善,现行一些涉及公办普通中小学校收费管理政策已不符合新形势下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需要,亟需清理明确。现就规范我省公办普通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普通中小学收费政策


  (一)义务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免费提供作业本;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收取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自愿在学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代办代收城市中小学服装费和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的社会实践的食宿费。


  (二)普通高中收费项目确定为学费、寄宿生住宿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代办费。代办费包括课本、簿籍、列入中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国家课程社会实践、体检、看电影和在学校食堂就餐的伙食费等6个项目。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二、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收费管理


  (一)关于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管理


  1.我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其中省属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费、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省属以外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2.各设区市价格、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校办学条件和群众承受能力,按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抄送省价格、财政部门。


  3.各设区市在制定本地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时,依法开展成本监审,组织听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按照学校办学水平的实际情况,分类制定一级、二级、三级达标学校和一般普通高中学校的具体收费标准。


  4.中小学校不宜建设不切实际的高档学生公寓,住宿条件达到学生公寓标准的,制定住宿费标准参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但不得高于大中专学校住宿费标准。住宿条件达不到学生公寓标准的,按照宿舍日常管理发生的费用从严制定。


  (二)关于代办费管理


  中小学代办项目,学校应按照“一事一办、事毕结清、多退少补、不得盈利”的原则进行处理,严禁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代办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明细账,分项核算,学校应在学期末及时结算张榜公布。


  三、进一步健全普通中小学教育保障机制


  (一)落实资助政策。各市、县(区)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落实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对符合受助条件的学生做到“应助尽助”,普通高中学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二)确保经费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教育投入,严格按照教育保障机制相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认真落实教育保


  障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四、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收费行为


  (一)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中小学校应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依据、计量单位、减免规定、执收方式以及监督电话等,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遇有收费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相关内容。


  (二)实行收费报告制度。中小学校必须做好收费情况报告工作,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单位性质、单位地址、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收支金额)向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教育、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普通中小学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学校违反收费政策,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如数退还违规收费,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360号)等文件同时废止(详见附件),此前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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