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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为何胜不了诉?

来自:南安一中    发布时间:2019-04-02    阅读数:25569

(案情提要)


案例一:林先生于20179月入职某公司任业务员。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2017910日至2019210日。后因林先生个人原因提出辞职,认为公司侵害自己合法权益,向宁德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补缴18个月社会保险费。仲裁庭开庭审理后,因林先生要求加班费无证据证明被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诉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也被驳回。


案例二:杨小姐在某贸易有限公司上班,签订三年期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17410日至202049日止。到20195月,因公司没给杨小姐缴纳社会保险,便提出辞职。为此,杨小姐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侵害,向当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求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庭开庭审理后,支持了经济补偿金的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规定,驳回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

 


(法理分析)


为什么职工根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诉求,在仲裁或法院都得不到支持,都以败诉来终结,甚至以补缴纳社会保险作为单独诉求来申请仲裁或法院起诉,不立案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员工都要无条件地执行。用人单位没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构成了违法。员工跟用人单位签订口头或书面协议明确拒绝用人单位为自己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同样构成了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以用人单位或者员工个人意志而改变的。因此,在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问题上,用人单位与员工不存在发生争议的情况,既然没有争议的存在,那也没有基本的仲裁要件,这类诉求被驳回再自然不过了。

 


(明法提醒)


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缴社会保险费,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仲裁不受理,法院也不受理,就是受理了也被驳回。这样员工不是白白地吃亏吗?


其实,这种情况要走行政救助的渠道,分为两步走,一步是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一步是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员工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具有行政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帮助投诉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这就解决第一步问题。


第二步问题就是用人单位已经给员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但还没有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不足的,那怎么办呢?这也不用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遇上这种情况发生,员工可以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去投诉,也就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国家税务机关,由国家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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